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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写字楼新动态_2024全新办公空间展望

更新时间:2024-10-22 17:08:04 编辑:admin 浏览量:193

契税是不动产(土地、房屋)产权转移变动时,针对契约按一定比例向新业主征收的一次性税收。关于第二套房契税收费标准,购买第二套房不享受优惠政策,根据国家规定收取。只有在签订购房合同并缴纳相应税费后,才能办理完税手续证明,进行房屋、土地的权属变更登记。

假设购买一套80平米、总价120万元的二套房,原先契税为3%,即3.6万元,新政后降至1%,只需缴纳1.2万元,可省2.4万元。对于其他不同面积和总价的房屋,也有相应的节省。

卖第二套房的交易税费包括个人所得税和契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标准取决于房产的总价,由卖方支付。普通住宅、家庭唯一住房的契税税率根据面积大小有所不同,非普通住房、非家庭唯一住房、商业投资性房产的契税为总房款的3%。

根据新规定,跨省购房也算作二套房。以下几种情况将被认定为二套房:申请贷款购房时,在房屋登记信息系统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住房;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再次申请贷款购房;通过查询等方式确认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

中国十大高楼在2023年分别是上海中心大厦、广州恒大中心、深圳平安金融中心、南京瑞虹国际中心、重庆环球金融中心、深圳新时代广场等。其中上海中心大厦是上海市陆家嘴核心区域的标志性建筑,高度632米,为国内最高摩天大楼。其余九大高楼的介绍也简洁明了地呈现在文中。

第二章原则及支持范围

遵循互助共济、租购并举、公平合理、安全高效的原则,重点支持职工及配偶购买首套自住房,对购买第二套改善型自住房进行有条件支持,但不支持购买第三套及以上自住房。对于自住房套数的认定,依据武汉住房公积金使用记录进行确认。

第三章住房公积金管理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武汉地区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其分支机构负责所辖业务的受托银行的业务管理及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审核。受托银行根据授权范围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四章住房消费类提取规定

职工及配偶在以下情况下,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购买各类住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租赁住房,以及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等。

对于购买首套自住房的职工及配偶,可选择以下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支付购房款,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每36个月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仅使用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在正常还款6个月后,可每12个月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贷款金额;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相关细则执行。

对于购买第二套自住房的职工及配偶,可选择支付购房款、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等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但首套自住房提取将自动终止。购买存量住房的,需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满6个月后,方可办理提取。

职工及配偶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除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或首套自住房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外,不能办理其他提取。同一套住房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不能就该套住房再办理提取。职工及配偶婚前已购买自住房的,婚后可以就婚前房产各自办理提取,也可以共同办理。无自有住房或具备公租房配租资格的职工及配偶,每年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上一年度房租。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房屋所有权人及配偶,可在费用支出后36个月内提取一次。

关于专项材料的提交及政策要点的执行

一、项目备案材料

1. 建设单位需要提供《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单元业主签字意见表》、《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协议书》、《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划方案联合审查批准意见书》以及增设电梯住宅所有权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进行项目备案。

二、提取材料

1. 对于缴存职工,需要提供增设电梯住宅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以及实际支付费用的发票或收据。

三、政策执行要点

1. 个人提取前,须先由建设单位进行项目备案。

2. 提取额度以户为单位,一户多人提取时,总提取额不得超过该户实际出资额,实际出资额依照《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协议书》中规定的电梯建设费用每户分摊数确定。项目完成后,不支持“多退少补”原则,婚姻关系发生变化时亦如此。

3. 职工及配偶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套数不得超过两套。

四、其他类提取规定

第九条对于职工及其配偶、子女患重大疾病的情况以及其他特定情况(如遭受火灾、地震或享受低保等),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具体规定如下:

(一)重症提取:凭相关证明材料按年度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期医疗费用中的自费部分。所需材料包括重症患者身份证、市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等。若重症患者为职工子女,需提供关系佐证。

(二)重灾提取:遭遇火灾、地震后6个月内可提取一次,金额不得超过家庭实际损失总额。需提供事故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以及相关佐证材料。

(三)低保提取:每12个月可提取一次。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并注销账户。

五、销户条件及提取规定

对于特定情况如退休、出境定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并注销账户。对于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若涉及已故职工有实名认证I类银行借记卡的情况,办理提取时需签订承诺书并遵循特定规定。

六、授权审核及办理方式

职工及配偶办理特殊情形如异地购房(除偿还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以外)、重症、重灾及死亡提取等需由分中心审核办理。

第十三条,职工及其配偶需授权查询与提取业务相关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户籍、房产、婚姻、社保、医保、公租房配租资格、低保、征信和贷款等信息。

第十四条,分中心或受托银行应在收到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 若申请符合规定条件,材料齐全且信息核查通过,立即允许提取。

2. 如果申请不符合条件,材料不全或信息核查未通过,以及异地房查无果而申请人未提供有效查询渠道,将拒绝提取申请。

3. 若材料不完整,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处理时限。

4. 若分中心或受托银行认为申请情况复杂需进一步调查,审核时间可延长至15个工作日,调查时间不计入处理时限。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武汉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2023年7月12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武公中规(2021)3号)作废。

以上细则来源于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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