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建写字楼创新计划(新纪元项目展望):办公空间翻新计划_2024版
公建即公共建筑,涵盖多个领域与类型。具体涵盖以下内容:
一、概述
公建包括办公建筑(如写字楼、部门办公室等)、商业建筑(如商场、金融建筑)、旅游建筑(如酒店、所)、科教文卫建筑(涵盖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体育等领域)、通信建筑(如邮电、通讯、广播用房),以及交通运输类建筑(如机场、高铁站、火车站、汽车站等),甚至包括其他类型如派出所、仓库、拘留所等。
二、分类
公共建筑与居住建筑同属于民用建筑,工业建筑与民用建筑共同构成建筑领域。目前对于商住楼的归属尚存争议,但商住楼具有公共建筑的特性与居住建筑的功能,可视为两者之间的“间居”建筑。间的概念体现了商业与居住功能在时间与空间上的转换,而居则是其基本特性与最初功能。
三、建筑要求
公共建筑的设计要考虑空间构成、功能分区、人流组织与疏散,以及空间的量度、形状和物理环境。其中,空间构成是设计的核心,需根据使用性质和类型分为主要使用部分、次要使用部分和交通联系部分。交通联系空间在配置中常起关键作用。还要考虑水平交通、垂直交通和交通枢纽的基本空间形式。
四、功能对于空间的要求
单一空间的大小、容量、形状以及采光、通风、日照、温度、湿度等条件,都是适合性的基本因素,也是公共建筑功能问题的重要方面,需要在设计中综合考虑。
五、参考资料
一、建筑概述
建筑分为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包括办公、商业、旅游、科教文卫、通信和交通运输等类型。商住楼具有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的特性,可理解为介于两者之间的“间居”建筑。“间”表示商业与居住功能在时间或空间上的转换。
二、建筑要求
建筑要求涉及空间构成、功能分区、人流组织与疏散,以及空间的量度、形状和物理环境。其中,使用性质和流线活动问题是核心。公共建筑可分成主要使用部分、次要使用部分和交通联系部分。设计时,应首先解决这三部分的关系,确保功能关系的合理与完善。交通联系空间的配置尤为关键。
三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城市或镇规划区内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城市或县人民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基于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和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这些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一部分。未明确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四、公建项目的类型和特点
公建项目包括办公、商业、旅游、科教文卫、通信和交通运输等建筑。这些建筑具有不同的使用性质和类型,但在空间构成和功能分区上都有其共性。设计中需考虑人流组织与疏散,以及空间的量度、形状和物理环境等因素,确保使用效率和人们的使用体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