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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作为国家机关,通常的工作时间为朝九晚五,即工作日的上午八点半至十二点,下午两点至五点半。夏季可能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有所调整。这样的安排体现了国家实行的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度。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公务员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审判机关,其审理案件除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关于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民事判决书,(2016)豫1403民初4206号,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告)起诉被告隋强和王凤琴。该案中,原告称在被告的申请下,于2014年6月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宋城支行借给被告住房公积金13万元,借款期限为十年。然而被告未能按照约定还款,拖欠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原告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并要求被告一次性清偿借款本息及后续利息和罚息。
被告隋强和王凤琴对原告的起诉无异议,但在答辩过程中提出了自己的生活状况和困境,并请求法院在判决时能够考虑他们的特殊情况。他们提出女儿隋帛芳一直在替他们偿还部分贷款。庭审时,原被告双方对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法院根据双方的举证和质证,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内容真实有效,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同时确认了被告的女儿替被告还款的事实。
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宋城支行于2014年6月与隋强、王凤琴夫妇签订了一份商丘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在此之前,双方已在2014年3月签订了一份抵押合同。此后,又于贷款发放前签署了发放通知书。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重要内容。隋强夫妇为了获得这笔贷款,以其位于商丘市南京路归德路宇鑫国际广场的房产作为抵押担保。隋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履行其还款义务,逾期已经超过三个月。截止到起诉日,仍欠借款本金8624.02元及相应的利息和罚息。虽然其女儿隋帛芳已经代为偿还了一部分款项,但这并未解决根本问题。
经过审查,法院认定这些合同均为有效合同。依据相关法律和合同规定,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隋强夫妇一次性偿还剩余借款本息。法院支持了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诉讼请求,并作出了以下判决:
一、解除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宋城支行与隋强、王凤琴签订的商丘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二、隋强、王凤琴需一次性偿还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借款本息11696.18元,并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后续的利息和罚息。
三、上述款项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完毕。
四、驳回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将依照法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由隋强、王凤琴负担。
本判决作出后,如对此有异议,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上诉状并交纳上诉费用,否则将视为自动放弃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