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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借湖北奥运冠军声誉炒作获利 再恶意抵押房产

更新时间:2023-07-05 22:03:47 编辑: 浏览量:3146

开发商借湖北奥运冠军声誉炒作获利

湖北奥运冠军载誉归来获赠房产

据武汉装修网了解,2004年,武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表彰湖北省体育健儿在2004年奥运会上的突出表现,于奥运会开幕前就做出承诺:为获得冠军的湖北籍运动员每人赠送商品住宅一套。

奥运会结束后,奥运冠军王丽(化名)、赵红(化名)及教练涂飞(化名)载誉归来,为兑现表彰湖北省运动员在雅典奥运会上突出表现和支持体育事业发展的承诺。2004年9月,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分别与王丽、赵红及赵红的教练涂飞签订《商品房赠送协议》,约定将该公司开发的武昌区某小区建筑面积为138.3平方米的三套房屋(当时估价每套50万元左右)分别赠与给王丽、赵红、涂飞。

同年11月,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还就三套商品房的赠送承诺书,在湖北省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承诺赠送的商品房建成后,将为受赠人办理好房屋产权等证书。同时双方也约定,截至2005年底,受赠人同意作为该公司所开发某楼盘的形象代言人,其肖像允许赠送方在该楼盘的广告宣传中免费使用。

2010年7月,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房屋交付给王丽、赵红、涂飞使用,但未依约办理房屋产权证。

房产易主 险被拍卖

2008年4月、2012年5月,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包括王丽、赵红、涂飞在内的7套已出售或赠与的房产,在房屋管理部门将房屋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同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此后,两次将上述房屋向银行抵押借款。

2013年3月,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包括王丽、赵红、涂飞在内的9套房屋,又到房屋管理局办理抵押登记,这次房屋他项权利人为武汉某典当公司。从而从典当公司获得当金650万元。

双方约定典当期限自2013年3月至8月,月费率2.7%,月利率处空白。此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向典当公司支付了2013年3月4日至6月3日期间的综合费和月息共计62.4万元。因未能继续按约履行合同,被典当公司告上法庭。

2013年12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向该典当公司偿还当金650万元;支付典当期限内的综合费42.9万元;支付典当期限内的罚息和逾期利息。

法院同时判决,若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不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以其抵押的9套房屋依法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由原告该典当公司优先受偿。

一审判决生效后,因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未自动履行,该典当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奥运冠军王丽、赵红及教练涂飞得知消息后,均向法院申请再审,后案件被终止执行。

再审查明:开发商借奥运冠军声誉先赚取企业利益 再恶意抵押房产

据武汉装修网了解,这9套抵押的房屋,除2套是开发商所有的房产外,有3套是赠给奥运冠军等3人的。另4套是被罗某等3人出资购买(注:有一人买了二套),且使用至今。

一审法院再审查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将小区房屋建设完成后,出售、赠送或自用,理应系其自主权,无可厚非。然而,在收取罗某等人全额购房款,或者公证承诺赠送给王丽、赵红、涂飞各一套房屋,且在交付之后,又将涉案每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单独办理,登记在自己名下。多次设定抵押,向他人借款。显然,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存在严重的恶意。

从维护商品房买受人的权益出发,特别是对支付了全额购房款且实际占有使用的消费者,以及使用奥运冠军的名声为企业赚取利益且实际占有使用房屋的受赠人,从社会公平公正的效果着眼,从维护商品房交易行为的稳定、普通群众的交易习惯和居住使用房屋的安定等方面考虑,再审申请人购买和受赠房屋均无过错,依据司法解释,应优于该建筑物上的抵押物权;典当公司的抵押物权是基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恶意行为的衍生而成,故再审申请人对诉争房屋的权利优先于典当公司的抵押权,典当公司对涉案房屋不能享有优先受偿权。

据武汉装修网了解,今年1月,一审法院作出再审判决: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向该典当公司偿还当金650万元;支付典当期限内的综合费42.9万元;支付典当期限内的罚息以及逾期利息;若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不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以其抵押的2套房屋(已除去已售卖和赠与的7套房屋)依法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由该典当公司优先受偿。

商品房消费者权益 or 抵押权哪个优先?

该典当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武汉中院提起上诉。

武汉中院审理后认为,案件的焦点问题是罗某等案外人作为诉争房屋购买、使用者的权益与典当公司因诉争房屋的抵押而产生的优先权之间的冲突。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第286条理解与适用问题的请示》时作出批复。

该批复第一条和第二条明确,“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即支付全部或大部分款项的商品房消费者的权益,优于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

罗某等人分别与该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诉争房屋,并支付了全部款项,接受房地产公司交付的诉争房屋,使用至今;使用诉争房屋的行为,均发生于典当公司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典当借款合同和典当抵押合同之前,属于最高法院批复所称的商品房消费者,且罗某等案外人购买使用诉争房屋是一种生存的权利,同时还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原审适用最高法院批复,认定典当公司不能对罗某等人购买、使用的诉争房屋优先受偿是正确的。

房地产公司分别与王丽、赵红、涂飞签订赠送协议,并经公证出具商品房赠送承诺书,承诺向王丽等赠送诉争房屋,后由房地产公司向王丽等3人交付了诉争房屋。原审认定房地产公司赠送王丽等人诉争房屋,办理了公证手续,依法具有不可撤销性,认为房地产公司利用受赠人的奥运冠军声誉赚取企业利益,恶意抵押诉争房屋,典当公司未全面核实抵押房屋,查实抵押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没有履行基本的谨慎注意义务,判决典当公司不能对王丽、赵红、涂飞的受赠房屋优先受偿,并无不当。

今年8月11日,武汉中院审判监督庭作出二审判决,驳回该典当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据武汉装修网了解,业内人士致电奥运冠军王丽的父亲老王,无人接听。后致电另一奥运冠军赵红,谈到这起一波三折的官司,赵红心情尚属平静,她称,她目前人在北京,“这个房子本来就是赠送给我的,没想到生出这多波折。官司的事都是交给我爸爸在处理,事件经过了这么多么年总算有了个结果,对我和家人都是个安慰。”。

来源:楚天都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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